乐山市教育局
关于对市人大第八届二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
办理答复
尊敬的何强等人大代表:
你们在市人大第八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市级财政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管理经费预算的建议”的建议,转我单位办理。按照代表建议办理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9〕128号)等文件精神,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按统一的基准定额执行,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将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继续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划拨公用经费。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按8:2比例分担,市、县(市、区)不承担。国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水平,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21〕42号)进一步明确了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高于国家标准对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进行补助的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感谢你们对乐山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乐山市教育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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